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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停车场管理的通告
2021-12-09 来源:福州交警微发布 责任编辑:黄智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推进停车资源高效利用,方便市民停车,决定进一步规范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手续,并在登记后十五日内,向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未按规定备案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办法》第三十八条,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公共停车场应建设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福州市统一的智慧停车公共服务平台——“福州城市大脑·智慧停车系统”。公共停车场管理系统具备接入条件的应前往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入“福州城市大脑·智慧停车系统”;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整改接入,最迟不得超过2022年6月30日。未按规定接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每个泊位处以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对于违反上述管理规定拒不整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联合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整改。本通告中的城区是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和上街(高新区)。

特此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