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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校车”超员100%,驾驶人及托管中心负责人双双被判刑!
2021-12-22 来源:三明交警 责任编辑:黄智超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安全牵动着所有人的心。但是,有人却为了一己私利置孩子们的安全于不顾。面对公安交警部门严查“黑校车”的高压严管态势,仍有人“顶风作案”,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2021年4月28日,三明沙县交警大队民警接群众举报:有一辆车牌号为闽G***25的小型普通客车,私自将车辆内部进行改造,用于接送学生且存在超员现象,沙县交警大队随即组织民警进行巡查。当日17时10分许,民警在沙县长富路路段发现了该车。经民警现场检查发现,闽G***25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后排座椅已被拆除,车内摆放着一些凳子,一群学生挤在车内。

经核查发现,该车核载6人,实载12人,除驾驶员张某文外,其他11人均为沙县某小学的学生,超员达100%,公安交警部门随即依法将该车扣留,并将该车驾驶员控制,同时组织车辆及时将乘车的学生安全转运。

民警在随后调查中发现,该车是沙县某托管中心用于日常接送学生的车辆,该托管中心负责人黄某琴,明知张某文驾驶闽G***25号客车运载学生且严重超员,还指使张某文超员行驶,其两人的行为均涉嫌危险驾驶罪。沙县交警大队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11月24日,沙县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宣判,犯罪嫌疑人张某文(闽G***25号的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犯罪嫌疑人黄某琴(托管中心负责人),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