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道路交通已然成为广大市民关注的重点。为积极拓宽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工作新思路,拓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新方式,1月24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南平市公安局、南平市司法局、南平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重点交通违法人员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公益活动的指引(试行)》,本着惩教结合、教育帮扶、宽严相济的法治理念,开展以重点交通违法人员为主导的文明交通劝导活动,形成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典型示范效应。 01 主要措施 在全市推行依法拟被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重点交通违法人员,通过自愿申请或发布强制令的方式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公益活动的工作机制。 02 主体界定 1、交通犯罪缓刑人员。具体指的是实施交通违法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经人民法院裁判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 2、交通犯罪嫌疑人。具体指的是实施交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但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人民检察院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嫌疑人员。 03 职责分工 人民法院:依法向交通犯罪缓刑人员送达案件生效裁判文书的同时以发布“文明交通劝导令”的形式要求其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公益活动,实行社区矫正。 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对拟决定不起诉的,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附条件要求交通犯罪嫌疑人员自愿参与从事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公益活动。 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将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公益活动作为交通犯罪缓刑人员教育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 公安局:抓好重点交通违法人员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公益活动,对上述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公益活动情况出具建议意见书。 道安办:负责牵头组织文明交通劝导员培训工作,相关部门分工配合。 04 奖惩措施 社区矫正机构对不积极或不履行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公益活动的交通犯罪缓刑人员,按照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视情节给予训诫、警告;情节严重的,提请予以治安处罚、撤销缓刑。 对参加公益活动成效突出的,或在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且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可向市中级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同时,要求市、县(区)道安办要将组织重点交通违法人员执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公益活动情况纳入当地平安建设综治考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