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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率先!南平市出台《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2022-03-03 来源:福建交警微发布 责任编辑:黄智超

2月26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南平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在全省率先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工程运输安全进行规范,标志着我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迈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近年来,南平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事故多发,始终是影响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2021年,全市共发生涉及工程运输车辆安全事故41起,死亡20人,事故起数和亡人数分别占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75.9%和62.5%,安全风险隐患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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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南平市工程运输管理,遏制和减少工程运输领域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南平市道安办牵头起草了《南平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针对当前工程运输安全的突出问题,明确工作职责,理顺管理机制,统一管理平台,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领域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工程运输领域安全事故。2月15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南平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共19条,分六个部分,有三大特色亮点:

一是将单一的渣土车管理扩展到包括商混搅拌车、4.5吨以下货车所有从事工程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实现全覆盖,消除监管盲区;

二是将工程运输车辆管理延伸到主管部门和建设施工工地的源头管理,事后监管及责任追究等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全过程,形成机制完善、监管到位、责任落实的全链条、全覆盖闭合监督管理体系;

三是有利于明确属地责任、厘清部门监管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工程运输安全管理。

南平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程运输过程中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运输,包括市政基础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维护、房屋建设、装饰装修、交通基础建设、水利、电力、通讯、园林、旅游景区、林区、土地矿山治理、工矿商贸等领域的工程运输作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运输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属地管理、预防为主、源头控制、路面管控、综合治理”和“谁许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监管制度。

第四条 工程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以县(市、区)属地管理为主,市级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实现市县联动、部门协同、分工负责。市、县两级在原有建筑渣土沙石运输协调机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力量,成立工程运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城管、住建、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水利、工信、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挂靠城市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城市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兼任,指定一名副职领导担任专职副主任,抽调城管、住建、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人员集中办公,常态化运转。

工程运输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把好工程运输企业准入关,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监管;加强工程运输车辆动态管理,综合运用监控系统、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手段,加大对工程运输车辆行驶时间、线路、速度的核查力度,预防和遏制工程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申报工作,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建筑垃圾处置堆放点进行审核;把好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准入关,并对审查合格的建筑垃圾运输公司颁发许可证;履行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的相关监管,严禁建筑垃圾运输沿途“抛洒滴漏”;接受社会公众对违反规定收集、清运、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投诉;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行为,对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进行检查和指导;依法实施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规章,对违章单位及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和施工单位加强围挡范围内的工程运输管理,要求建设和施工单位将建筑原料、土方、垃圾渣土等交由工程运输企业承接;督促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落实“三清一净”“严禁超载”出场及“平车密闭”运输。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工程运输企业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加强车辆动态运行监控;指导工程运输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车辆技术管理。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工程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工程运输车辆主管部门抄告工程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对工程运输车辆运行路线和时段联审联批;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工程运输拖拉机的源头监管;组织开展拖拉机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工程运输车辆销售市场、企业的监管,查处和取缔销售非法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协同公安交警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

工信部门:负责督促机制砂生产企业加强工程运输源头管理;强化工程运输车辆生产领域监管,查处和取缔车辆非法改装行为。

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监督督促砂石料、矿山等企业加强工程运输源头管理,预防和减少工程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指导事故调查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对管理执法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的行业主管部门,严肃追究行业监管责任;对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突出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发生一般以上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严肃追究企业主体责任。

第五条 市、县两级工程运输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整合现有资源,建成工程运输安全管控网络平台,县(市、区)平台接入市级平台实现联网,对工程运输车辆开展实时动态监管。平台建设及维护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工程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联审联批机制,及时更新工程车运输企业和车辆管理目录库。城管、住建、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通过路面监控、现场执法、卫星定位等手段,依法查处各类工程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完善通报与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

第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砂石生产企业、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消纳场及工程运输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从源头上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工程运输企业行业自治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完善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职责:督促施工单位遵守工程运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运输安全监管,对工程运输企业违法行为,督促施工单位纠正、整改,消除隐患,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第九条 施工单位职责:严把施工场地进出关口,建立车辆进出场登记和检查制度,监督超高装载、未密闭、未清洗干净车辆不得驶出场地;不得使用无从业资质的车辆和驾驶人进入施工场地;建立工程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日常管理台账;监督装载岗位规范作业,不得超限超载、货运机动车载客、人货混装。

第十条 工程运输企业职责:建立工程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日常管理、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台账;落实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交通事故分析等制度,增强驾驶人安全意识;科学安排运力,做到运力和运量相匹配,从源头上杜绝“多拉快跑”和疲劳驾驶现象的发生;车辆应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按照标准建设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及时掌控车辆安全运行状况。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完善工程运输公司准入和退出机制,鼓励工程运输车辆公司化经营,引导核载4.5吨以下的工程运输车辆纳入工程运输公司管理,录入工程运输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有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要求的,应当安装好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动态监控平台且有效运行;有安全行车预警设备安装要求的,应当安装盲区语音报警设备和车载智能终端可视系统等,并接入管控平台;车辆号牌、放大牌号清晰、完整,安装位置符合规定;车身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标识,车身侧面和后下部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装置,车厢栏板高度符合国家标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三条 驾驶工程运输车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与工程运输车辆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工程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运输管理制度,密闭装置符合国家标准。城市管理和公安交警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工程运输车辆密闭情况进行检查,对密闭装置损毁、密闭不严的,进行现场纠正;对现场不能及时改正修复的,责令立即停止运输活动,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工程运输车辆通行应当遵守限时、限速、限载、限制通行区域等管理规定。从事工程运输的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等参照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和报告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工程运输的违法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和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负有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工程运输安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市其他管理规定或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