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所在的位置:福建交警 > 警示曝光 > 正文
分享该新闻到微信朋友圈
判了!福州这七人因为这件事栽了!
2022-03-03 来源:福州交警微发布 责任编辑:黄智超

大家都知道,福州交警对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一直是零容忍、严执法。3月2日上午,台江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在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江大队集中公开开庭审理危险驾驶案件六件七人。

image.png

酒驾的危害已是老生常谈,但仍有一些驾驶人以身试法,甚至把自己喝上了法院庭审现场。

image.png

七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案件详情

2021年7月3日3时40分许 

被告人苏某饮酒后驾驶闽AH***9号牌小型轿车从福州市鼓楼区黄金甲公馆夜总会停车场出发,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尤溪洲大桥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苏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7.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1年9月5日3时许

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闽A7***M号牌小型车辆从福州市仓山区建平新居路边出发,在福州市台江区西二环南路附近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7.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1年10月23日0时18分许

被告人林某饮酒后驾驶闽AD1***7号牌小型轿车从福州市仓山区浦尾巷出发,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鳌峰大桥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4.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1年11月1日1时20分许 

被告人马某饮酒后驾驶闽A5***L号牌小型轿车从福州市台江区博美诗邦小区附近出发,行驶至红庆里与骑行电动车的李某因避让问题发生纠纷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3.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1年11月20日2时许 

被告人林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闽A9***T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从福州市晋安区长乐路好旺角大排档附近出发,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西二环南路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4.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image.png

案件庭审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为加大酒驾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整治震慑力,台江交警大队还组织了酒驾人员到庭观摩庭审。

image.png

庭审结束后,福州交警与刑事审判法官助理以案释法,为酒驾人员上了一堂“珍爱生命远离酒驾”的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使旁听人员充分认识醉驾危害性,树立遵纪守法自觉性。

今天这场台江区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在台江交警大队公开审理六起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是台江区开展交通案事件多维调处工作的一项具体实践。台江区案事件多维调处中心是在区委区政府牵头推动下由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部门共同组成,目的是方便群众、节约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实现“纠纷矛盾不出门”。

一、对交通事故案件

经交警部门调查和事故认定后,由多维调处中心的人民调解员(由退休民警、检察院、法官组成)在合法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地进行调处(可采取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对于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在交通巡回法庭直接进行民事裁定判决,既方便群众又节约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二、对于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交通类刑事案件

由台江法院在中心的交通巡回法庭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速裁审判。 

酒驾人员总有许许多多的借口,可能是酒精作祟,可能是一时兴起。但这个代价,你承受得起吗?希望广大驾驶员都能谨记酒后禁驾,守法出行、平安到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