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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交警提醒:驾驶电动自行车,这些行为要不得!
2022-05-09 来源:福建交警微发布、厦门交警 责任编辑:黄智超

近期,厦门市公安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通告》,依法重点查处十类涉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骑乘电动自行车错误行为的危害及相关政策

错误行为1 :驾驶超标或来历不明的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

超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在安全技术性能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不得生产、销售,不得上道路行驶;来历不明的电动自行车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有可能是被盗抢车辆。

错误行为2 :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违规载人载物、占用机动车道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这四种违法行为,是厦门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主要成因,闯红灯、逆向行驶更是不文明、高危险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电动自行车载人规定是:驾驶电动自行车依法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时搭载一名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外。电动自行车载物的规定是: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电动自行车占用机动车道是指在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驶入机动车道;在没有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要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路边行驶。

错误行为3 :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驶入思明、湖里区严管路段(在思明、湖里区登记上牌的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为打造安全文明示范路,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全市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公安交警部门在思明、湖里区划定了31条严管路段。公安交警部门将在严管路段严查严管电动自行车违规驶入,以及闯红灯、逆向行驶、违规载人载物、占用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其中,对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43条第8项,可以扣留车辆,处以300元罚款;对悬挂岛外号牌、本省外地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43条第7项,可以扣留车辆,处以200元罚款。

错误行为4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2项,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处以警告或20元罚款。

错误行为5 :电动自行车违法停放。

市民在道路上违法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9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该项处罚权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