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21时50分许,范某饮酒后驾驶闽 F5***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连城东环路电力公司路口发现交警在执勤,随即掉头逆行冲卡逃跑。两分钟后,范某又驾车折返。他把车停在200米外的某酒店停车场,步行回到执勤现场对民警进行辱骂。民警认出该男子即为刚刚掉头逃离的驾驶人,于是立即将其控制,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经检测,范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范某将面临依法对其处以扣留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同时其除了涉嫌危险驾驶罪外,还将被追究闯卡、挑衅辱骂执勤民警等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交警查处酒醉驾的目的只为筑牢交通安全防线,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请广大驾驶员朋友杜绝交通违法陋习,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严禁酒后驾驶! 同时,在遇到民警检查时,请积极配合,不要抱着逃离检查就不会被处罚的侥幸心理,做出违法掉头的危险动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