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宁德公安交警针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头盔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查严管,拒不改正的直接处警告或罚款二十元。 首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未佩戴安全头盔曝光 为加大《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普及力度,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全面出击铺开整治的同时,也走上大街小巷、公园广场、田间地头展开“花式”宣传。 《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实施后市民驾乘电动自行车上路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驾乘人员需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此次条例中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对于违反条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超标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此次条例中明确规定,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成年人只能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根据条例,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告知其所在学校或者监护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公安交警提醒:在享受电动自行车提供便捷的同时,广大驾驶人也要做到正确骑行,严守交法。骑车上路,务必牢记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