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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那些事
2023-03-16 来源:泉州交警微发布 责任编辑:黄智超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损伤情况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去哪里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与残疾赔偿金计算有何关系?鉴定伤残等级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本文一一为您解读,让您熟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那些事!

伤残等级鉴定时机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鉴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明确规定了伤残等级的鉴定时机,即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福建省司法鉴定协会印发的《福建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试行)》关于伤残程度鉴定时机的把握有比较细致的规定:

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评定,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认为的临床效果稳定时进行评定。

可在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的情况

适用于以原发损伤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无并发症),肋骨缺损,牙齿脱落,椎体压缩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等。鉴定人对这类情况应该谨慎把握,在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被鉴定人,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应当在伤后3个月以上进行鉴定的情况

适用于面部或体表痕(含色素沉着);非神经损伤所致的视、听觉功能障碍;骨盆或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未进行手术的肢体骨折;行开放复位内固定术的肢体骨折(愈合趋势良好,未出现其他并发症),肢体运动功能障碍(不含神经源性损伤)等。

应当在伤后6个月以上进行鉴定的情况

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神经损伤所致的视、听觉功能障碍;神经损伤所致的性功能障碍;颅脑损伤或中枢神经损伤后遗留智力障碍、精神障碍、肢体运动功能及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脊髓损伤导致四肢瘫、截瘫、大小便失禁;周围神经损伤;脏器损伤后功能障碍;肢体软组织严重损伤明显影响肢体功能;四肢多发严重骨折以及累及大关节的骨折明显影响运动功能等。

应当在伤后1年以上进行评定的情况

颅脑损伤致外伤性癫痫;肢体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骨不连。

伤残等级鉴定机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伤残等级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定。

因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伤者一方可以根据自身伤情,选择合适时机自行委托具备伤残等级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残等级。如果当事人不清楚本地具备伤残等级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信息,可以向办案单位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相关鉴定机构。此外,当事人也可通过手机上闽政通APP/全部/司法公正/司法鉴定机构/查询本省的鉴定机构相关信息,或通过http://fj.12348.gov.cn(福建法律服务网) 查询本省的鉴定机构相关信息。

伤残等级鉴定需要提供的资料

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时,当事人需根据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办案单位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二、医院病历资料:入院记录(住院志)、出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X光、CT、MRI检查报告及其影像资料,实验室检查结果等。

三、伤者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伤残等级的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鉴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共分为十个等级,最轻的为十级伤残,最重的为一级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伤者在按照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缴纳相关鉴定费用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将依照鉴定工作规范对伤者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结合医院病历资料审查,对伤者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向伤者出具伤残等级鉴定书。

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简言之,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致残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偿年限。其中,伤残等级中每级致残率相差10%,一级伤残的人体致残率为100%,二级伤残的人体致残率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的人体致残率为10%。赔偿年限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公安交警提示:

(一)道路交通事故伤者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残等级时,可根据自身伤情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营养期限、护理期限、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相关项目的鉴定,以便为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提供证据。

(二)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闽高法〔2021〕97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统一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三)道路交通事故伤者应依据个人真实情况、真实伤情,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获得赔偿。请不要轻信道路交通事故理赔服务非法中介、“黄牛”能够为自己鉴定更高的伤残等级、能够获得更多的赔偿金额等虚假承诺,以免上当受骗,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