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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一公职人员酒后驾车酿事故,法院判了!
2023-03-20 来源:福建交警 责任编辑:黄智超

2023年3月14日20时至3月15日20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受权发布信息:3起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背后“四风”问题。

作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本应以身作则,绷紧纪律法律之弦。但有部分干部心存侥幸,酒驾上路酿成事故,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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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8日0时46分许,莆田仙游交警大队枫亭中队接到报警电话称:在枫亭镇某酒楼停车场路段,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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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警电话后,民警立即赶赴事故路段,只见闽AQB696号小型轿车肇事司机黄某航满脸通红的坐在车内,一身酒气。民警立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09mg/100ml。

随后,民警将黄某航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黄某航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77mg/100ml。

经调查,黄某航系某乡镇一公职人员。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实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之内不能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其因实施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15天,并处罚金4000元。

依据现行的《关于严肃查处公务员酒后驾车问题的通知》,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除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进行处罚外,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分。

公职人员酒醉驾将面临什么

酒驾处分

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比如“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党籍。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醉驾处分

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请各位不要拿自己的前途和生命开玩笑,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后开车必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