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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酒品鉴会后醉驾逃逸致人死亡,被判三年六个月!
2023-05-22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智超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安全行车的前提,但是仍有部分群众对于醉酒驾车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也许你的酒量很好,也许你的驾驶技术超群,但是“酒驾一时快,出事泪两行”的教训也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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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酒后交通肇事逃逸案,依法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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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来到莆田市涵江区涵华西路某酒店参加品鉴会,经过3小时的名酒品鉴后,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小轿车,沿南环城路自涵江往莆田方向行驶,行至莆涵大道保利云上小区附近路段,在交通繁忙的城区主干道上连续加速变道超车,最终以90KM/h的速度碰撞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的后果。被告人郑某某随即驾车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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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短短数小时,公安机关通过视频监控查找,迅速锁定嫌疑人郑某某并将其抓获。

“酒后千万别开车!肇事后千万别逃逸!”被告人郑某某表示深深悔过,交通事故的教训是惨痛的。

在司法机关的不懈努力下,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郑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

终,涵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具有犯罪前科、酒驾、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当庭宣判,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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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声法槌落下,被告人郑某某表示认罪服判,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再次道歉!

涵江法院郑重提醒大家:醉驾+肇事逃逸,就是错上加错,“醉”上加罪!切莫心存侥幸、肇事逃逸,否则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刑事犯罪,警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严重后果,但仍有不少人心怀侥幸,以身试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反应力、控制力和辨别力往往大大减弱甚至丧失,在这种情况下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后果严重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更有甚者,在酒精的刺激作用下,驾车横冲直撞,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无论如何都不是明智之举,不仅无法逃脱良心谴责,更无法逃脱法律制裁。民事赔偿方面,交通事故后逃逸往往是商业险的免责事由,造成的重大损失无法获得保险赔偿,需要肇事者自行承担巨额赔偿费用。刑事处罚方面,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再次给各位驾驶人敲响警钟,醉在酒中,祸在路中,生命无价,拒绝酒驾。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勇于承担责任,千万不可一错再错,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