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所在的位置:福建交警 > 警示曝光 > 正文
分享该新闻到微信朋友圈
摩托车与小车碰撞,头盔就是最后一道保护锁
2023-05-22 来源:福建交警微发布 责任编辑:黄智超

交警一直苦口婆心地劝说大家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要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不得超员载人,以下这起事故用血的教训敲响警钟!

超员摩托车撞上小车致3死1伤

image.png

5月15日,在广东汕尾华侨管理区石谷山路口,吴某驾驶粤NF***9号牌的小型轿车与由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人陈某当场死亡,2名摩托车乘客抢救无效死亡,1名摩托车乘客受伤。经了解,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4名骑乘人员均没有佩戴安全头盔。目前,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一些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贪图方便多挤多载,丝毫没有意识到“超负荷”运作存在多少交通安全隐患。

超员电动自行车侧翻被小车碾压

image.png

4月8日13时24分许,陈某凤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后载陈某娇、林某博、林某妮(4人均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沿福州连江县凤城镇文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文山路金凤名都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陈某娇、林某妮被庄某星驾驶的闽A5***Q号小型轿车碾压,造成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同一起事故,头盔戴与不戴不同结果也完全不同。

image.png

3月26日15时12分许,林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宁德霞浦县松港街道江边村9-2号路段倒车时,与从霞浦县城往罗汉溪方向的汤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乘员汤某凤(未佩戴安全头盔)、汤某宁(佩戴安全头盔)发生碰撞,造成汤某凤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以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事故。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俗称“肉包铁”,违法超员载人会加大事故发生的几率,未戴安全头盔,会加重骑乘人员的伤情。

制动距离增大

一旦遇到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刹车,不能在安全距离内停车。

车辆稳定性变差

超重致使车辆稳定性变差,进入弯道或制动时极易侧滑或原地侧翻。

车辆操作性变差

超员载人使车辆重心后移,在车辆上坡和通过凹凸不平路段时表现更突出。

加重事故后果

超员往往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甚至诱发群死群伤事故。

交警提示: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务必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事故时,安全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防止85%的头部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