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可偏偏有人不汲取教训,因酒驾被查处后不思悔改,还要再次以身试法。 5月16日,厦门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在辖区收费站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23时33分许,民警对一辆红色闽C号牌小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李某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询问得知,李某当天中午在翔安某工厂食堂吃饭时,喝了两小瓶白酒,晚上因家里有事,就驾车准备返回泉州家中,没想到还没上高速就被交警查获。 经民警核查发现,驾驶人李某在2013年2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此次是李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再次酒驾”采取什么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示:酒精会导致人的触觉能力降低、精神亢奋、视觉模糊、易疲劳、判断能力、分析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害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广大驾驶人务必始终牢记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