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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为能“瞒天过海”!福州一男子“自作聪明”把自己“作”进去了……
2024-01-25 来源:福州交警 责任编辑:刘微

1月11日10时许,连江交警在104国道2287公里处执勤时,发现一辆涉嫌超载的大货车,交警当即拦停该车进行检查。

该车核载24480千克,实载28110千克,超载15%,但在进一步核查时,交警发现这辆货车的车牌也“大有猫腻”,前号牌为闽JC7501,后号牌却为闽J37501。

原来当事人翟某华用字母“C”磁贴贴在前号牌上,将“3”变成了“C”,以此来躲避监控抓拍,没想到,自己一番“掩耳盗铃”,还是躲不过蜀黍的“火眼金睛”。

在核查证件时,连江交警还发现,翟某华的准驾资格仅为C1,并不具备驾驶重型货运车辆的资格,连江交警依法对翟某华实施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汽车类机动车,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及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多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3720元,驾驶证记22分,拘留14日,并暂扣机动车。

目前,该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车的四个轮子能跑,就能上路吗?当然不是!开车前,首先要进行自我检查,车辆状态、驾驶证、车牌都没有问题吗?

1、持“牌”上路。

车辆必须“持牌”上路,车牌必须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否则,一旦上路你就会被交警蜀黍“盯”上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一次记12分。

2、持“证”上路

驾车必须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如果驾驶人“跨级”,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不仅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还严重威胁到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一次记9分。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3、合理装载

货车超载=“祸车”,货车体型大、重量大,超量载货之后,整车承受压力远远高于其他车辆,极大地降低了自身安全性能。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一次记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