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已经是老生常谈。酒后驾车,害人害己不仅是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更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请广大驾驶人切勿心存侥幸。 3月3日晚上,厦门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在辖区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次日1时03分许,民警在沈海高速同安收费站入口对一辆贵C号牌小车检查时发现,驾驶人郝某身上散发着酒味。经呼气式酒精测试,郝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鉴定,郝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了解,驾驶人郝某于3日18时许,在同安跟朋友吃饭到22时许,席间喝了4瓶啤酒。到了凌晨后,郝某驾车准备返回翔安,车辆行驶至同安收费站入口被民警查获。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交警提示:酒精会导致人的触觉能力降低、精神亢奋、视觉模糊、易疲劳、判断能力、分析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害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广大驾驶人务必始终牢记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