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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酒后驾驶代价大!心存侥幸要不得!
2024-03-07 来源:永定交警微发布 责任编辑:黄智超

为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净化道路交通秩序,全力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永定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结合辖区实际,紧盯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组织开展酒驾醉驾集中整治微行动,全力营造“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交通安全氛围,掀起酒后禁驾“浪潮”,保障广大群众的出行安全。

典型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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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5日13时34分,江某中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永定区高陂镇和兴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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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7日20时00分,谢某新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永定区下洋镇东山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1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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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7日19时31分,廖某榕驾驶闽F2***U号二轮摩托车,途经永定区凤城镇东环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1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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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5日20时19分,张某贞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3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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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6日13时06分,刘某辉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永定区龙潭镇龙潭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以及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酒驾危害大,警钟须长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福建交警提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请各位司机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平安出行,安全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