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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交警:同一辆车,相似部位,一年之间多次“事故”?已刑拘!
2024-08-15 来源:漳州交警 责任编辑: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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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漳州市芗城交警大队快处中心民警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工作中,发现该肇事车辆的报案人林某斌很眼熟。随后,办案民警调取了车辆的全部理赔记录后发现,该车于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频繁发生交通事故,理赔金额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而且车辆受损部位相似。更巧合的是,这些事故全都是单方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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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城交警大队立即对林某斌的案件进行分析研判,通过向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多家保险公司核查,发现林某斌可能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偿,通知保险公司及时止损。

当事人林某斌车损事故所涉及的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此事于2024年7月29日向110报案。2024年7月29日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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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19时许,芗城经侦大队民警在芗城区***村抓获涉嫌保险诈骗罪犯罪嫌疑人林某斌(男,38岁,芗城区人)。

经查,从2020年至2024年期间,林某斌多次利用车牌号为闽EC***X和车牌号闽E1***7这两部汽车骗取汽车保险。目前,犯罪嫌疑人已刑拘。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福建交警温馨提醒

购买机动车保险,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自身免受或少受财产损失的一项保障,绝不是发家致富的手段。通过伪造道路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将构成保险诈骗罪,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