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31日20时10分,艾某驾驶车牌号为闽D5***S白色小型轿车,沿着沈海高速从厦门往泉州方向行驶,行驶至2266公里(水头出口附近)处时,车辆右后轮爆胎。艾某将车停在第一车道上,导致车辆被同车道后方由肖某驾驶车牌号为闽DG***9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 经查,白色小轿车驾驶员艾某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24年7月19日,距离事发当日仅一个多月,目前处于实习期。当日她驾车载男友从厦门到晋江(男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突然发生爆胎,毫无经验的她不知所措,直接将车停在第一车道上,且未放置警示标志。就在等待救援期间,她的车辆被后方肖某驾驶的车辆追尾。 肖某表示,夜晚光线黑暗,等自己发现前方停着的车辆时,已来不及躲避,直接撞向了前方车辆,所幸没有人员受伤。 艾某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违法行为被处以驾驶证记3分,罚款200元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150元。 福建高速交警提醒: 实习期内驾驶人驾驶技术生疏,行车经验不足,对高速公路行驶中的各种注意事项不熟悉,不能冷静处置遇到的各类突发情况,极易引发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如果想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单独驾车上高速。车辆在高速(快速路)发生事故或遭遇车辆故障时,如果车辆可以移动,应先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或最右侧车道内,并将车上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如车辆无法移动,驾驶员应及时打开双闪灯并在来车方向150米外摆放三角警告标志牌,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做到“车靠边、快警示、人撤离、即报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