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18时41分许,厦门高速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接网约车驾驶人杨某报警称,其驾车载乘客从长泰到同安,行驶至甬莞高速同安莲花隧道路段时,被右前方黑色商务车驾驶室车窗丢出来的塑料瓶砸中,造成其右侧车身污损,请求交警处置。 接警后,一大队民警根据杨某提供的车辆信息、行车记录仪视频,立即锁定了粤F号牌黑色商务车,民警电话联系该车驾驶人邰某返回到厦门接受处理。在凤南收费站外广场,民警查看了杨某右侧车身有饮料残留痕迹,所幸车损不明显。 民警向驾驶人邰某指出车窗抛物行为的危害性,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并协调邰某向杨某道歉,同时作出合理补偿。最终,在民警的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福建交警提醒:高速公路上车窗抛物既不文明又很危险。车窗抛物不仅会影响后方车辆驾驶人的视线或道路状况,对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形成干扰,更易留下交通安全隐患,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广大驾乘人员要杜绝车窗抛物的行为,自觉维护高速公路行车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