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黄色号牌申领条件的通告 为便利外地来榕人员交通出行,对个人申领五城区电动自行车黄色号牌条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黄色号牌申领条件的个人“身份证明”调整为“省内居民(含持省内居住证明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后续如省级层面政策进行调整的,我市同步参照执行。 二、其它事项根据《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告》(榕公综〔2019〕293号)执行。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