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日 星期三 乙巳 正月初三 |
您所在的位置:福建交警 > 警示曝光 > 正文
分享到微信
以案释法|货车“滴洒漏”“驶”不得
2025-03-1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翁莉

东南网3月12日讯(通讯员 张健 范建平)3月10日8时15分许,三明高速执法支队二大队执法员接到泰宁收费站通知:一辆运载垃圾的货车驶入高速公路泰宁收费站车道时,遗洒垃圾造成车道污染。执法员迅速对现场遗洒物进行勘验,并协同收费站工作人员、高速交警通过调取通行监控视频锁定闽G牌照嫌疑车辆。

image.png

责令货运企业清理路面遗洒垃圾。

经过调查,该车为某承运公司负责转运泰宁县生活垃圾至福州的运输车辆,监控视频显示车辆车厢顶部没有封闭,在通过收费站车道时,由于制动导致部分垃圾从车厢顶部遗洒路面。执法员随即通知车辆驾驶员前来处理,并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向企业负责人和驾驶员普及公路保护、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知识,阐明货物掉落路面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依法给予运输企业相应行政处罚,并责令清除路面遗洒物。

货物“滴洒漏”存在不少安全隐患,一方面可能造成路面损坏、污染,影响公路安全和卫生环境;另一方面由于高速公路车流量较大、车辆行驶速度较快,货物掉落容易对后方行驶车辆造成通行安全隐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也作出相关规定,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货运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甚至还可能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明高速执法提醒货运经营者与驾驶员:务必规范装载,防止货物脱落,保障公路安全和运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