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扣留车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对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23日期间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依法扣留的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十一辆车辆予以公告。请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日三个月内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我队将依法处置上述车辆。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直属一大队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