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严查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逆行等重点违法行为。对于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人,交管部门将依法处罚,并进行曝光! 曝光栏
为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全面规范电动自行车服务管理,《龙岩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有明确的标准,涉及内容如下: 1、二十元罚款:(1)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2)非机动车逆向行驶;(3)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4)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 2、五十元罚款:(1)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登记;(2)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载人(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时,乘坐人员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3)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行或未避让行人;(4)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并责令拆除)。(5)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6)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行驶证;(7)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8)使用其他非机动车行驶证。 3、二百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4、一千五百元罚款: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不听劝阻(可以并处拘留0-15天)。 5、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可以并处拘留0-15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