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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走进直播间,引导解读《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2025-09-30 来源:FM1007福建交通广播《路上那些事儿》栏目组 责任编辑:翁莉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福建交通应急广播

联合推出

本期嘉宾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三支队二级警长 林熠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时隔11年重新修订颁布

回应了哪些急迫关切?

都有什么重要变化?

一起关注!

一、《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的背景?

(一)《办法》存在滞后,无法适应新形势。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加强非机动车管理是公共安全治理、保障道路畅通有序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2014年颁布的《办法》是我省制定的第一部非机动车管理的省政府规章,《办法》施行以来对规范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非机动车通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省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快速增长,在非机动车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治理、道路设施规划建设、车辆安全通行管理等方面都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新业态快速发展,对非机动车管理的要求和难度不断提高。《办法》的部分规定已明显滞后,亟需修订以满足新形势需要。

(二)国家政策调整,各地做法不统一。

近年来,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生产的政策和标准发生重大调整。2018年7月,电动自行车由生产许可证管理改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国家强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经过两次修订,对电动自行车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性能等主要技术要求。2019年以来,我省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福建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 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加强电动自行车源头管理,加大投入,提升道路通行条件等。福州、泉州、龙岩、宁德等设区市也根据实际情况,先后制定或者修订了本地市的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规规章。因此,修订《办法》是适应国家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变化,保障法制统一,提升依法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 

(三)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呼声迫切。

非机动车是城镇中广大人民群众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近年来,我省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增长迅速,在便利人民群众出行的同时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是车辆违法加装拼装改装、违规行驶、乱停乱放、不规范充电等现象频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另一方面是道路交通规划、车辆停放场所建设、车辆销售及登记上牌管理服务等方面无法适应非机动车发展趋势,难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社会各界关于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的呼声很高,各级领导都对非机动车管理高度关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建议、提案要求修订完善《办法》。为此,亟需修订《办法》以回应社会各界诉求,满足人民群众需要。

二、《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一)完善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职权。

《办法》第四条列出了政府部门监管职责,除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外,生产、销售、维修由市监部门负责,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对负责城市非机动车道路及停放场所建设的监督管理,非机动车停放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具体负责部门。 

(二)废除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原《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有关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的内容删除。主要原因是,2018年7月,电动自行车产品由生产许可证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新标准实施后,只要取得 CCC 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均是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 产品目录制度已无设置必要。 

(三)取消“超标电动车”过渡期设置。

原《办法》第二十五条删除。电动自行车生产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后,经过多年治理,“超标电动车”存量逐年减少,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之前规定的“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均已届满,过渡期的规定也要根据情况变化作调整。 

(四)新增“通行条件”“停放和充电”专章。

省内部分城市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设定城市功能分区、用地布局、路网密度、停放场所等方面未充分考虑非机动车交通需求,导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混行、非机动车停放无序等诸多问题,造成交通拥堵,也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针对这一情况,此次修订充分吸收国家和我省关于优先保障非机动车通行路权方面的政策、指导意见和创新实践经验,增设上述两专章,为非机动车通行、停放、充电等作相应的保障。“通行条件”一章对非机动车路网规划、道路新建、改造道路提出具体要求,充分保障非机动车正常通行需求和交通安全,如《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非机动车道路应当形成网络,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城市快速辅路、跨江大桥应当设置物理隔离,保障非机动车安全通行。“停放和充电”一章涉及非机动车停放场所规划和充电具体规划,如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规定,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以及城市轨道车站、交通枢纽、医院、学校、商场、公园、体育馆、展览馆、名胜古迹、广场等场所要规划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第三十九条对充电要求也做具体规定。 

(五)新增部分通行规则。

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外,《办法》根据我省道路交通情况、非机动车管理状况等实际,在第三十一条增加了部分通行规定,主要是“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与前方和相邻车辆保持安全距离,注意避让行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驶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等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不得牵引或者拴系动物” 等五方面,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秩序管控力度。 

首先,增加“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规定是出于当前接送初中生现实需求的便民利民措施。

其次,新增“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一方面是考虑驾乘安全。有统计数据表明,致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70%。另一方面也符合立法趋势,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在修订中,从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来看,也有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截至2024年底全国13部省级立法均有此类规定。

再次,增加“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也是对于部分快递、外卖群体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接打手持电话、查看手机信息等分心驾驶,带来较大交通安全隐患问题的回应。 

(六)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

新增部分法律责任,对违反通行规则的交通违法行为分两档设定行政处罚,如《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将原《办法》规定统一处50元罚款的违法行为,区分违法情形和危害后果,设定了“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处50元罚款”两种法律责任。对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如《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以营利为目的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三、能否详细介绍一下《办法》有哪些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通行条件?

第四章通行条件从形成交通网络、非机动车道路建设改造、设置道路隔离、设置标志标线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具体来说,第二十二条要求非机动车交通系统规划和实施应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来组织,且城市非机动车道应当形成交通网络。

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对不同的道路类型建设作具体规定,城市道路主、次干道、城市快速路辅路、城市道路跨江桥梁和有条件的隧道应当设置非机动车道,且车辆应当符合标准,过街带应当遵循最短路线原则。此外,在早晚高峰时段,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流量,临时调整非机动车通行车道,保障非机动车顺畅安全通行。

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物理隔离设施的设置,提升非机动车通行的安全感。在城市快速路辅路和城市道路跨江桥梁的非机动车专用道与机动车道之间,以及临近道路交叉口路段的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物理隔离设施;其他的道路,如城市道路主、次干道、支路上的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可以设置非连续式物理隔离设施。

第二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的交通信号的设置要符合国家标准,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整,并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已建好的非机动车道路及其设施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第二十八条也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也要制定改善计划,逐步实施。

四、《办法》实施后,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方面有哪些变化?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取消目录管理制度,刚才也介绍了取消背景,群众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无需关注是否属于目录范围。 

二是在注册登记条件中增加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是新车临时通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凭购车发票等非机动车来历凭证,在登记前临时上道路行驶。 

四是网上查验车辆,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受理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的规定,公安厅提前部署全省交管部门,使用闽政通APP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群众通过闽政通APP上传电动自行车注册材料,民警在后台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后,向群众寄达牌证,免去线下查验环节,减少群众等待、往返次数。

五、对“超标电动车”的主要管理措施?

“超标电动车”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是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俗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概念进行界定。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办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超标电动车”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对于这类车辆,主要有三方面的管理措施:一是不予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对“超标电动车”不予办理非机动车登记。二是不得上路行驶,《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也就是“超标电动车”不予登记,也不得上路行驶。三是罚款处罚,如果上路行驶被查获的,按照《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予罚款200元处罚。

六、如何判断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符合国家标准的?

主要是看电动自行车是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以查看电动自行车车身,是否有认证标志;也可以通过扫描产品合格证的二维码或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看所购买车辆的认证信息。且所购车辆实际参数要和认证数据一致。

七、哪些行为属于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对这些行为怎么处理?

《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拼装、加装、改装的行为,分别是五种:

(一)加装动力装置;

(二)擅自改装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功率、电压等功能;

(三)加装车篷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装置;

(四)更改电动自行车认证数据;

(五)其他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对于这类行为有两种处理方式(《办法》第四十七条):

一是实施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

二是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警将责令恢复原状,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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