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福建发布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家中有非机动车的小伙伴们 快来了解一下吧 Part.1 非机动车登记条件变化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非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其他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车发票等非机动车来历凭证; (二)非机动车合格证明; (三)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所有人下肢残疾证明。 ✅取消关于申请登记的非机动车必须列入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的规定; ✅增加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规定。 Part.2 非机动车通行管理变化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确保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与前方和相邻车辆保持安全距离,注意避让行人; (二)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三)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四)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不得牵引或者拴系动物; (六)载物应当捆扎牢固,不得在行驶中的两辆非机动车间共载一个物品; (七)不得逆向行驶; (八)不得违法占用机动车道行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要求。 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且不得载人。 ✅新增非机动车管理原则。明确非机动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优先、方便群众、源头治理、属地管理、协同共治”原则。 ✅修改完善通行规则。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不得牵引或拴系动物、不得在行驶中的两辆非机动车间共载一个物品等规定;明确了非机动车不得逆向行驶、违法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通行规则。 Part.3 非机动车通行保障 新增第四章“通行条件”和第六章“停放和充电”两个专章共12条,对非机动车交通系统规划制定、非机动车道的规划、新建、改建等要求和标准,对城市非机动车道设计、规划与建设、高峰时段车道临时调整、停放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等作了细化规定,以保障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顺畅通行。 Part.4 机动车新规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在非机动车登记和通行规则方面有两个新的便民新规定。 ✅规定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可凭非机动车来历凭证,在登记前临时驾车上道路行驶。 ✅考虑到多数家长接送未成年人上下学的实际需求,将原来“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规定修改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Part.5 违法处罚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原则。 一是将原规定统一处50元罚款的违法行为,区分违法情形和危害后果,设定了“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处50元罚款”两种法律责任。 二是对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如对“以营利为目的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