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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共骑摩托车,未戴头盔闯红灯,悲剧瞬间发生!
2025-10-22 来源:福建交警 责任编辑:翁莉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福建交通应急广播联合推出《路上那些事儿“警民1+1”》

本期嘉宾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五大队副大队长庄文进

01、未接触事故,双方均要负事故责任

连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交叉路口时,遇同方向右侧非机动车道内黑色小车欲驶入机动车道,连某采取措施后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治疗无效死亡。

经调查:

小车驾驶人从非机动车道欲进入机动车道没有按照路面导流线规定的路线行驶,直接跨越导流线,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空间,且未按规定使用转向灯,引发事故险情,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及时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遇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电动自行车摔倒,也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双方均应当承担该事故的相应责任。

法律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交警提醒

“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的要件之一,也不是承担事故责任的前提。

逆向行驶、占道超车、未按规定让行、违法停车、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引发事故,一旦构成交通事故,在事故中承担相应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发现人身伤亡的要立即抢救伤员、报警,自觉接受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特别是发生无接触的交通事故,切勿自认为没有接触到对方,认为与自己没有关系或者无责任,拒绝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不履行法律义务。

02、一次闯红灯,头部重重着地

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信号灯路口时闯红灯通过,与右侧路口绿灯放行情况下由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黄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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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醒

生命只有一次,别拿它赌红灯。

03、夜间超速,路口不减速,砰!

陈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三叉路口,以约为76km/h的速度(限速40km/h)行驶,遇对向车道由张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

法律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交警提醒

十次事故九次快,平安出行莫超速。

04、三人同骑闯红灯,没戴头盔太致命

肖某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2名乘员,三人均未戴安全头盔),闯红灯进入路口,遇右侧绿灯直行的小型面包车,摩托车滑倒后与面包车发生碰撞,肖某头部被面包车碾压,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05、自行车逆行,一样受伤

赖某驾驶自行车从人行道逆行驶入非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内由张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

法律链接 🔗

2025年11月1日,新修订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的;

(三)逆向行驶的;

(四)违法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

(五)载物未捆扎牢固或者在行驶中的两辆非机动车间共载一个物品的。

交警提醒

头盔不是负担,关键时刻是“保命符”。

节目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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