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11月1日实施 骑行安全看这里⬇️⬇️⬇️ 处罚标准更精准 宽严相济 重大隐患行为处罚力度升级 此次新《办法》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原则。 一方面,将原《办法》规定统一处50元罚款的违法行为,区分违法情形和危害后果,设定了“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和“处50元罚款”两种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的; (三)逆向行驶的; (四)违法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 (五)载物未捆扎牢固或者在行驶中的两辆非机动车间共载一个物品的。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一)应当登记未登记或者已注销登记、撤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另一方面,对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如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驾驶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