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电动车,城市出行的新选择,绿色便捷的代名词。然而,当13岁的少年将车把交给12岁的同伴,两个稚嫩的身影共乘一辆电动车,一次违规骑行,造成了怎样的伤害?又该由谁来为这场事故“买单”?让我们聚焦一起发生在三明市沙县区,发人深省的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案。
2023年10月28日,正值秋高气爽的周六,12岁的美美(化名)与13岁的丽丽(化名)相约结伴出行,因为目的地较远,两人便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了路边的共享电动车。
丽丽用她非法持有的成年人身份证信息,解锁案涉的电动自行车,交给美美使用 。
美美拿到车以后,和丽丽共同将车辆驶出,但是在某酒店门口拐弯的时候速度过快,无法控制车辆,并最终撞倒了对向行驶的张女士的车辆,导致张女士受伤。
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12岁的美美需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张女士负次要责任,13岁的丽丽无责。 在张女士住院期间,张女士与这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初步达成了关于已发生医疗费的赔偿事项。
但是治疗结束后,经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张女士的伤情已经构成十级伤残,各方当事人对残疾赔偿金的事项没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张女士向沙县法院提起了本案的诉讼。起诉要求美美及其监护人、丽丽及其监护人、还有涉案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出租方、保险公司,共同对原告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共享电动车运营方凭借用户认证系统和免责提示规避了责任,保险公司依据保单条款成功抽身。这场事故的责任链条,最终落在了两个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身上。
沙县法院根据造成事故的原因,最终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美美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丽丽将违法获得的电动自行车交给美美使用,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最终,美美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丽丽在美美承担70%责任的范围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本起事故造成张女士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5532.74元。美美、丽丽均未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两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遇到紧急事件时的控制能力弱,在遇到复杂多变的交通状况时,容易引发道路安全事故,家长作为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教育孩子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孩子私自使用绑定了他人身份信息的账号,进行扫码骑行,不心存侥幸,不掉以轻心! 来源:福建高院、海博T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