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是公民的"身份密码" 车牌号则是车辆的"法律身份证" 但总有人心存侥幸 竟在车牌上动起了“歪脑筋” 整出“两副面孔” 结果得不偿失!
11月12日 湖里交警大队接群众举报 称于嘉信路某停车场内 有车辆疑似使用套牌进出 民警迅速展开排查 竟有两位驾驶人在同一天、同一个停车场 以同样方式套牌!
14时许 罗某驾驶闽H51***车辆 准备驶离停车场 只见他熟练地从车内 取出另一张绿色车牌 迅速套在蓝色前车牌上
18时许 黄某驾驶闽D1P***车辆 准备驶离停车场 也上演了同样的戏码
民警依法传唤两名涉事驾驶人到案 原来二人为逃避单位停车场收费 及交通监管 竟私自挪用公司车辆号牌 悬挂于自有车辆使用 面对铁证 二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罗某、黄某因实施 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分别被处以罚款10000元,记12分 扣留机动车,并处以行政拘留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法律链接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一次记12分。 2《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警提示 套牌、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 及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 都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遵法守规、安全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