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宣判二次“百吨王”刑事案件 驾驶人王某因犯危险作业罪 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缓刑五个月
案件回顾 王某系南安市 某道路运输部经营人 该运输部名下登记的 闽C37***重型自卸货车 由其实际运营 2024年1月2日 被告人王某驾驶上述货车 运输货物因超载 被翔安交警大队查获
经过磅称重 王某违法装载车货 总质量108.6吨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二百以上 具有重大事故隐患 王某被行政处罚 并被责令限期整改
王某拒不整改 并于2024年8月25日 驾驶上述货车运输货物 在翔安区翔安大道刘五店转盘 被翔安交警大队再次查获 经过磅称重 王某违法装载车货 总质量104.34吨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王某被责令整改拒不执行 且行为具有重大事故隐患 即使未造成实际事故 仍构成犯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货车严重超载=危险作业罪! 请广大运输企业及驾驶员 必须清醒认识到 刑责如山,绝不姑息! 守法运输,平安回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