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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鉴|车祸致残身上旧伤怎么算?法院:侵权者不可因此减责
2026-03-02 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翁莉

福州新闻网2月28日讯(记者 阮冠达)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一般都会进行伤情鉴定,从而提出赔偿金额。那么,如果受害人身上本就有陈旧伤,如何确定赔偿金额?近日,闽清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类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原来,肖某驾驶轿车,在某交叉口左转弯时与另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另一辆车上的乘客刘某也严重受伤。这本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善后工作也随即展开。

经司法鉴定,刘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并为刘某评定了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然而,保险公司却提出抗辩称,刘某本身患有颈椎病及颈椎间盘突出症,部分伤情应属于旧伤。因协商未果,刘某便将肖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

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也对刘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刘某乙自身颈椎退行性病变、颈椎间盘突出症在伤残等级中的参与度为25%。保险公司据此认为,残疾赔偿金应扣除这25%的影响,仅按75%的比例计算。

受害人的旧伤,应当影响赔偿金吗?“本案事故中,刘某并没有过错。其自身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闽清法院法官认为,虽然鉴定意见显示,刘某自身疾病参与度为25%,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要自担责任。最终,法院对保险公司要求按75%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抗辩不予采纳,判决残疾赔偿金按照100%的比例赔偿。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受害人自身的体质状况不属于法律上的过错。”闽清法院法官强调,本案中刘某的特殊体质是其身体的客观状态,而刘某乙并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肖某及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受害人的特殊体质而要求受害人分担部分损失。这既是对侵权行为的惩戒,也是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