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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交警:“失驾”莫“再驾,再驾必严惩
2026-07-15 来源:永定交警 责任编辑:翁莉

什么是失驾?

“失驾”是指驾驶人

由于驾驶证超过有效期

或醉酒驾驶、吸食毒品、交通肇事罪

以及违法记分达到12分等原因

造成机动车驾驶证被

暂扣、注销、吊销

导致其暂时或长期丧失

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

近期

龙岩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高度重视  

精准指导

永定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多方分析研判

提前预警 精准布控

成功查处一起

”失驾“人员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026年6月11日上午,龙岩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闽F9**22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江某某驾驶证异常(属“失驾”人员),支队立即指令永定分局交管大队进行核查,发现江某某分别于2026年4月20日16时51分许驾驶闽F8**80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永岐路、2026年6月1日06时08分许驾驶闽F9**22号小型轿车途经国道357线212KM+700M路段,经核查江某某存在驾驶证吊销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近日,永定公安交警依法对江某某予以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目前,已将江某某送至拘留所执行拘留。

“失驾”行为的危害

部分“失驾”人员由于心存侥幸,认为自己虽然失去了合法的驾驶资格,但驾驶技术没问题,只要不被交警发现,偷偷开车上路行驶不会发生事故。

但现实生活中,“失驾”人员漠视法律,心存侥幸继续驾车上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无证驾驶拒绝理赔。因此,失驾人员驾车发生事故时有可能会选择逃逸,事故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合理保障,后续经济赔偿难度加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另一方面,失驾人员不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人员,他们已掌握驾驶技能,并且大多已养成驾车出行的习惯。对驾车的依赖会助长失驾人员的侥幸心理,违法行为具有易发性,不仅严重威胁交通安全,更侵害了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蜀黍提醒广大市民

对于驾驶证被暂扣或吊销的驾驶人

应当严格遵照法律规定执行

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更不要企图以欺骗、

造假等方式蒙混过关!

如果你已不再具备驾驶资格

请不要驾驶机动车上路

同时,如果身边有亲友“失驾”

请务必监督,及时劝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