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超限运输 被称为“公路杀手” 不仅严重损毁公路基础设施 更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 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驾驶者以及车队管理者 不仅仅要面临交通违法处罚 更可能因此构成危险作业罪而被判刑
近日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 一起“百吨王”案件 为所有心存侥幸的运输从业者 敲响了警钟 ↓↓↓ 01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7日,被告人桂某雇佣他人驾驶闽Ek***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因超过裁定载质量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被华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并被约谈责令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2024年7月至2025年11月间,被告人桂某再次雇佣他人驾驶闽EK***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因超过裁定载质量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先后被漳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龙文大队查获。 三次查处时该车车货总质量均超过100吨,远超49吨法定限值。相关部门约谈桂某并责令其改正,但桂某却拒不执行整改,仍持续雇佣驾驶员驾驶车辆违法上路进行货运经营。2025年11月17日,桂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桂某如实供述违法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26年3月,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桂某犯危险作业罪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02 法院审理 被告人桂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雇佣他人驾驶车货总重量达100吨以上严重超载的货车上路行驶,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结合桂某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该案是龙文区首例“百吨王入刑”案件,标志着治超工作从“行政处罚”向“行刑衔接”深度转变。 03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 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第五条规定: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交警提醒 运输企业及货车驾驶人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 必须严格落实载重核定标准 坚决杜绝超载行为 莫让货车变“祸车” |